(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2018年4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修改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是指利用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的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杏彩体育。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程运输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安监、工商、质监、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以及公益广告。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工程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工程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三)建立健全驾驶人录用、雇佣登记制度,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标准、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书、合同,根据市场指导价合理核定工程运输成本,并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信用状况良好等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参与工程运输。
(三)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不得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设施设备抢修等作业,不能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运输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字体规格为原号牌2.5倍(底板长1.50米、宽0.40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从事工程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其自有工程运输车辆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工程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运输建筑垃圾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明》。
第二十一条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应当确定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细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标准,核算并公布工程运输成本市场指导价,对相关部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实施日常评价、检查和年终考核,并将评价、检查和考核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水利、市政园林、国土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水利、市政绿化、矿山环境整治等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市、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安监等部门建立工程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对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监管,共享工程运输单位、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运输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工程运输单位和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对工程运输单位、驾驶人的工程运输信用状况实施评价。
第三十二条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情况。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工程运输单位或者工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控告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运输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和控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在20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运输经营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其他工程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选用不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档设置未采取相关措施影响安全视距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该施工单位负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装载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加高车厢栏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人驾驶工程运输车辆时,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离线运行或者右转弯时,未提前减速停车观察后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工程运输单位、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损害赔偿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法赔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工程费用,以预付或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四十三条负有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